合作倾向性、绩效期望的综合行动选择的结构化综合结果(Nikabadi,Bagheri,Mohammadihoseini,2016)[1]。Carletti,Fanelli,Righi(2010)[2]对于社会网络的联结作用指出,基于社会网络联结的不同作用力形成的充足要素驱动存在筛选能力差异,强筛选能力意味着主体与周边企业之间弱连接能较快地递变成强连接,弱筛选能力则意味着保持原先弱连接地位。Boyd和Ellison(2007)[3]从社会网络学说的起源、界定等角度阐明了利用社会网络关联形成的关于不同主体之间作用网络的结构机制。区别于生产协作,结构关系网络是一种可以按照不同贡献角色进行进一步冗余性能排序的特殊组织场。在整个组织场内,强弱关系按照关联作用贡献来进行区分,强关系对应于产生实际贡献作用的层级,而弱关联可以提供创新信息,并且因创新信息发生的新的创新联结也主要依赖于弱关联实现。这主要是由于具备弱关联的主体主要利用自身既有社会关联进行创新实践,而不同来源的社会关联网络之间具有不同的组织结构特性,也即是异质性(Ruef,2002)[4],尽管弱关联存在规模不大,但其最接近自身组织网络内结构的特性,使其能高效反映并解决创新中的疑难问题,因而对层级网络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社会网络机构中,强弱关联逐步因组织分工形成不同的网络联结功能。学术界对于社会网络及其关联机制进行了丰富的研究。对于整个社会网络的区域集群化,不同的网络结构存在演化的推进作用,而不同网络内部复杂化联结为不同主体形成了新的创新与创业机会,进而形成富含创新模仿与原始性创新的联结,在现有网络架构中形成大量的新创业者加入到产业集群中来,使得产业集群规模不断扩大和产业结构改进前提下的社会网络不断演化。因此,在网络内部的机制约束上,网络企业主体围绕创新的交互行为十分普遍,而各个区域之间因地理空间或其他社会关联形成的跨组织创新交互,促成了个体之间信任度的提升,逐步形成更具局部联结和统一行动特征的层级网络,而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强化的非正式关系,特别是信任等隐性因素,推进了组织网络内部成员之间关于创新的协同意愿,从而确保创新资源得以在层级网络内部得以共享(Ettlinger,2003)[5]。与此同时,网络结构层级以及部门间的协作,基于创新的网络联结有别于传统生产的简单协作分配,是一种包含生产协作、组织协调以及管理结合的多元复杂组织网络,创新是这一组织结构的重要特征,而相比之下,具有创新联结高依赖度的高新技术创新网络则更多地形成于技术产业集群的组织内部(韩民春,张莉氢,2006)[6]。另外,在整个创新网络中的技术与市场并行的不确定性使得额外创新成为推动不同主体向技术资源寻求创新联结的关键;随着不同层级的创新主体在整个网络联结中创新推动效应差异趋于显著,引起创新主体的竞争性模仿为要素之间的融合与向心集聚提供更趋于网络化的联结动力(Casadesus-Masanell,Zhu,2013)[7]。
关于创新网络,学者主要针对网络构成进行了研究。最初的研究始于《Research Policy》中“networks of innovators”一文,该文着重探讨了创新网络获取研发与创新机会,并对创新的外部作用进行了基于网络观点的解析(Freeman,1991)[8],Freeman同时指出新产品开发过程中的集中性创新等现象是对创新原组织的背离,是一种超越先前创新经验的集中机会的改善,并针对于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正式和半正式的灵活网络的主要热潮,指出一些新类型的网络是一种关于既有创新主体整合以及相关主体之间进行联合创新的新型网络活动组织机制。
Sobrero(2000)[9]指出,基于行业的创新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组合过程,不仅包含组织内部主体特征要素,也涵盖了组织间的要素特性,且内部与外部因素对于整个创新的网络联结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作用,并且不同主体之间除了协同生产之外,更具精度结构意义的相互依存成为创新网络的重要特征。
创新网络被认为是一种基于创新以及制度安排的综合体,按照不同的创新组织以及主体,可以将创新网络结构视作不同主体构成的组织安排,这些主体一般包括:合资企业和研究公司、合作R&D协议、技术交流协议以及员工之间的相互沟通,而由上述不同组织形式形成的创新主体在创新网络联结过程中负责不同网络层级,使得由不同层级所反馈的创新信息通过主体交互、知识集成组合成为新的创新组织形式(Siguaw,Simpson,Enz,2010)[10]。对于整个创新组织而言,其对应的创新组织成长是一种空间不断演化的过程,因此,新创企业对于创新网络的形成以及绩效的演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在本质上是各种创新主体对于整个网络空间组织联结紧密化的推动力量(Wineman,Kabo,Davis,et al.,2009)[11]。在不断的结构进化中,不同创新体系之间围绕资源要素进行更紧密的合作
2009年 ,网络购物方兴未艾 ,马云还不是如今的马爸爸 ,阿里巴巴也不是现在的巨无霸企业 。淘宝商城希望做一个网上购物节 ,调动消费者的需求 ,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然而就是这个小小想法 ,成为了双11的草创发端 。
01 双11:从5200万走向2300亿
2009年 ,参与双11的商家只有27家 ,但是节日当天的销售额却达到了5200万元 ,远远超过淘宝平日的销售额 ,不少商家出现了热门商品断货的情况 。双11活动 ,取得了很好的销售业绩 ,节日的第一炮打响了 。
2010年 ,在前一年的良好示范下 ,更多品牌参与到双11活动之中 。当时 ,商家们还不会玩猫腻 ,给出的价格实打实的优惠 ,最终 ,双11的销售额也不负众望 ,达到了9.36亿元 ,超过香港一天的商品零售额 。
到了2012年 ,双11已经不再是阿里巴巴的私人物品了 ,它已经变成了全民动员的节日 。当年双11 ,天猫的销售额达到可怕的191亿元 ,震动了整个零售行业 。
马云当时说 ,双11是电子商务的一次狂欢 ,是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 ,对传统商业生态的一次革命性颠覆 。
2013年 ,双11再创辉煌 ,交易额突破1亿只用了55秒 ,达到10亿用了6分7秒 , 11月11日总交易额达到362亿 。
双11凭借好记的日期、疯狂的折扣 ,以及消费者从线下到线上转移的大势 ,逐渐成长起来 ,也逐渐从天猫的节日 ,变成了整个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节日 ,各大平台大显神通 ,激烈竞争 ,这其中就包括天猫的宿敌-----京东 。
02 海量消费需求下的猫狗大战
2019年的双11消费节 ,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平台活动 ,而是一个价值超千亿的市场 。
2019年双11 ,全国的交易金额突破千亿 ,其中天猫领跑达到2684亿元 ,而竞争对手京东的销售额则为2044亿元 ,两者差距已经不大 。
阿里巴巴不会允许对手做大做强 ,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 ,如何压下对手的发展势头 ,是商业角逐的大事 。
2013年和2014年 ,京东注册了多个京东双十一双1111.11系列商标 ,此举激怒了阿里巴巴 ,在阿里巴巴看来 ,双11由自己创造 ,理应属于自己 ,于是 ,阿里开始对京东双11系列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
2018年 ,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阿里巴巴的诉求 ,京东五个双11商标在电商及其他服务项目被无效宣告 。
至此 ,阿里巴巴和京东第一轮的双11商标大战有了结果 ,阿里巴巴胜出 !
03 双11的商标权属于谁 ?
2009年 ,为了赚取人气 ,淘宝开创双11购物促销活动 ,当时京东还未崛起 。
2011年 ,阿里巴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要求注册双11商标 ,2012年 ,阿里巴巴双11商标获准注册 ,至此 ,阿里巴巴享有了双11的商标权 。
什么是商标权 ?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 ,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 。
阿里巴巴获得双11的商标权后 ,并未限制其他电子商务平台使用相关双11字样 ,当时 ,双11还是整个电子商务领域的狂欢 。
然而 ,2014年10月末 ,双11前夕 ,天猫突然发布通知函 ,宣誓对双11的商标权 ,表示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使用双11商标的行为 ,都构成商标侵权 。
此举 ,引发了以京东为代表的众多网购平台与阿里巴巴的口水仗 。京东们认为 ,双11是电子商务行业的促销活动 ,只有多家电子商务企业广泛参与才能成就和推动双11 ,任何一家公司都不应垄断 。
由于阿里巴巴先下手为强 ,事实上获得了双11的商标权 ,因而无论京东如何反对 ,阿里都稳坐钓鱼台 ,取得了与京东商标权竞争的暂时胜利 。
当然 ,京东不会轻易认输 ,也不能轻易认输 。对面价值超千亿的市场 ,京东马上筹备了反击 ,继续与阿里争夺双11的商标权 。
04 京东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双11结束 ,京东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裁定 ,将其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阿里巴巴和京东的商标大战再次打响 。
庭审过程中 ,双方的争议焦点锁定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双11作为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 ,是否具有显著性;另一方面京东和阿里巴巴的双11商标共存 ,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
京东认为 ,双11作为商标使用在本类别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并且 ,京东双11商标与阿里商标共存 ,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因此 ,商标委员会的裁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应该撤销 。
而阿里巴巴则认为 ,双11商标当然具备显著性 ,在之前 ,双11只是一个日期 ,但是经过阿里巴巴持续的宣传和使用 ,双11已经成为打上阿里巴巴公司烙印的商标 。
京东在实际经营中 ,非法使用双11表示 ,让消费者误以为京东与阿里存在品牌关联 ,让公众分不清哪个商品是京东的 ,哪个是天猫的 。京东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 。
此外 ,京东和天猫存在长期激烈的竞争关系 ,京东使用双11商标损害了自己通过大量投入而获得的高知名度 ,存在明显的主观上搭便车的恶意 。
目前 ,该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天猫和京东的商标权争夺依旧没有结束 。
05 天猫和京东的商标权争夺影响深远
商标权是企业抢占市场的有力武器 ,也是吸引消费者的金字招牌 ,老话说 ,商标在手 ,天下我有 ,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
天猫和京东关于双11的商标权争夺 ,不仅影响两大电商巨头 ,而且会对其他电商平台的宣传策略产生影响 ,更重要的是 ,案件涉及的商标显著性、通用名称的判定 ,会对后续案件的判定产生示范效应 。
如果京东诉讼失败 ,意味着其如果继续使用未经注册的双11标识 ,涉嫌侵犯天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可能面临巨额赔偿责任 。
相反 ,如果京东起诉成功 ,那么其他公司也可以使用双11等表示来宣传自己的商品和服务 ,甚至 ,其他公司也可能注册含有双11的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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