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者的标准并不是下属的多少,而是其成果对公司的影响。德鲁克将“那些促进机构有效运转,负有行动和决策责任的知识工作者”都称为管理者。由于知识工作者难以监督,因而组织效率将取决于组织成员能够对自身进行有效的管理。在以后的几十年中,德鲁克先生进一步阐述和发展这一思想,提出了现代组织管理的核心在于“自我管理”的思想。时至今日,这些思想依然在领导学研究中处于前沿。例如,最近有学者提出内部企业家理论,认为真正有创造力的企业要使组织内部每个员工都具有企业家精神。殊不知,这些最新思想在德鲁克先生几十年前的著作中早已体现。
本书的独到之处不仅仅是对管理者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而且奠定了从行为角度研究管理者的现代领导学的学科基础。在20世纪60年代,大多数领导学方面的研究还认为有效的管理者是天生的,并试图从管理者的素质角度出发,寻找有效管理者所具有的不同于常人的个人和特质。德鲁克先生从自己的研究和咨询经历出发,认为没有一个有效管理者是天生的,他们之所以有效只是由于在实践中学会了一些有效的管理习惯。德鲁克认为:“组织中的管理者通常会遇到四种情况,而他自己基本无法控制。每种情况都会向他施加压力,将工作推向无效,使机构运作不灵:(1)管理者的时间往往只属于别人,而不属于自己;(2)管理者往往被迫按照老一套方法开展工作;(3)只有当别人使用管理者的贡献时,管理者才具有有效性;(4)管理者身处组织之内,但如果他要有效工作,还必须努力认识组织以外的情况。”为应对这些情况,德鲁克认为:“作为一个有效的管理者,必须在思想上养成如下的习惯:(1)知道如何利用自己的时间;(2)注意使自己的努力产生必要的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重视对外界的贡献;(3)把工作建立在优势上——他们自己的优势,善于利用自己的长处,上级、同事和下级的长处;(4)精力集中于少数主要领域;(5)善于做出有效的决策。”如今,德鲁克对管理者在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的描述和相关建议,已成为经典,被到处引用。
德鲁克先生自称为“旁观者”。他从社会、历史的高度,分析组织及组织管理的变迁。这一独特的视角使其避免了一叶蔽目的狭隘,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准确把握和预测组织发展和管理的变化。德鲁克先生的渊博知识、深刻思想不仅影响了学术界,也影响了企业界,可以说没有一个著名学者和成功的商界领袖不从他那里汲取养分。这是其他任何一个管理学家都难以企及的。
作为聆听德鲁克先生教诲的学生,我回国以后一直致力于传播德鲁克先生的学术思想。几年前,我为机械工业出版社华章分社出版《现代管理宗师德鲁克文选》一书牵线搭桥,并即兴作序《德鲁克管理学说引进中国》。今天,德鲁克的著作在国内多次再版,我感到异常欣慰。但愿机械工业出版社这次系统地引进德鲁克著作,能够让国内更多读者欣赏到大师的真知灼见。
赵曙明博士
南京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推荐序三
《卓有成效的管理者》的英文版首版于1966年,那年,彼得·德鲁克57岁。这本书共有8章,贯穿着一个完整的逻辑,即组织的命运系于成果,组织成果源于外部的机会,源于组织的有效决策;源于人的长处的发现与发挥,源于组织对人“自我发展”的激励;最终这一切源于管理者“自我管理”的有效性,管理者的有效性作为一种习惯是可以学会的。沿着这个逻辑,我们才能明白,管理者自己工作的有效性,如何决定着一个现代组织的命运。
管理哲学的改变
在知识分子或专业人士云集的企业中,“管理的有效性”是一个挑战,我们还没有学会。“管理有效性”的关键,不在于有效地“管理别人”,而在于有效地“管理自己”;不在于“如何管理他人”,而在于“如何管理自己”。
如果企图像对待“体力工作者”一样去管理别人,结果只能适得其反。对待知识工作者,我们的管理哲学必须改变,管理者必须学会使自己的工作有效。通过自己有效的管理工作,使整个企业有效,使知识转化为成果。
管理者是企业的关键因素,是企业内生力量的源泉。管理者通过自己的工作,使其他人、其他职务、其他部门,乃至整个企业,产生积极的成果。因此,德鲁克把那些“通过他人对企业的最终成果产生影响的人”,视同为“管理者”这包括各级经理人员和各类专业人员。在知识经济时代,决定组织命运的是这些管理者,他们思考或运用的知识,用于组织或个人的行动和决策,这些行动和决策会影响组织运行的有效性,最终影响到组织的成果。
管理者的价值不在于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服从领导或听命于上司,也不在于提供各种精专的知识、工具、观念和术语,更不在于职称、头衔或地位,而在于依靠自身的知识、才干和贡献意识,促进组织产生成果。
管理者的工作,本质上是“思考”或脑力活动,是无形的活动。“思考”的结果是知识、创意、信息、见解或智慧,而不是价值或财富。“思考”可能会变成一件很无效的事情,一旦思考无效,就等于没有成就,思考本身也不会持续。而且,别人或管理当局无法对此“思考过程
缘起消费者诉违规添加
据了解,今年4月19日广东消费者容女士在广州黄花岗文化广场的好又多超市,购买了2盒“贝因美紫菜骨粉高钙营养米粉”,该品外包装盒上标示“特别添加海带、紫菜、新鲜猪骨粉”。
回到家后,因担心食品安全问题,吴女士查阅并对照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发现贝因美米粉里的“新鲜猪骨粉”,其实不得添加在食品里,在婴儿米粉里添加“新鲜猪骨粉”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4月28日,容女士就此事向国家卫生部递交咨询申请函,几天后,卫生部寄来答复函称:婴幼儿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分别为GB10765-2010和GB10767-2010,普通消费者只要登录卫生部网站,就可找到“卫生标准”一栏进行查询。卫生部复函内指出,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须经过卫生部列入名单中方能使用。而根据《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规定,除牦牛粉可以作为营养强化剂-钙源使用外,其他来源的骨粉,包括新鲜猪骨粉,不能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
拿到这份权威说法后,今年5月,容女士将销售方好又多黄花岗百货有限公司连同厂家贝因美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一好又多百货退还她购买的贝因美产品所付的货款70.80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二贝因美公司依法赔偿她相当于货款10倍的损失,同时还要求两被告支付她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29315元。
争议添加猪骨粉是否安全
贝因美米粉乱添加是否安全?在法庭上,三方展开激烈辩论。
作为原告的容女士坚称,贝因美作为生产者,将“新鲜猪骨粉”作为营养强化剂功能特别添加到婴幼儿食品中缺乏法律依据。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46条规定,“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新鲜猪骨粉若没有经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随意使用于婴幼儿食品,很不应该。况且,不管什么动物的骨粉,也不管是否新鲜,依据卫生部相关规定,都不能使用在婴幼儿食品中。
容女士认为,婴幼儿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规定营养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使婴幼儿在满足营养需求的同时又保证食用安全。如果贝因美无法提供特别添加“新鲜猪骨粉”的合法性的证据,则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而好又多百货作为专业的销售商,必定具备法定验货义务及专业验货技能,在由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后,理应知道该产品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其继续销售涉诉产品明显就属于一种故意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容女士的指责,好又多百货辩称,自己是商品零售企业,并不从事商品生产,所售商品均是向供应商采购后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该公司建立并执行了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审查检验职责,而且该公司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要求“退回货款”和“赔偿10倍价款”的诉求毫无法律依据。此外,好又多百货还称,被告仅针对包装宣传不符合标准向法院起诉,根本没证据证明其实际受到损害,法院不应该受理。
对于“贝因美紫菜骨粉高钙营养米粉”产品是否合格的问题,贝因美公司直接出示了一份由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对其产品作所的《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该产品经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Q/HBS0108S-2010,GB13432-2004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法院判决不符合食品添加规定
6月19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在调查取证后认为,根据国家卫生部向原告发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可以证实被告贝因美公司生产的“贝因美紫菜骨粉高钙营养米粉”添加“猪骨粉”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原告要求退还货款有理由。
不过法官又认为,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支付价款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属于惩罚性赔偿。在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食用了该食品后,对人体构成损害的事实,亦无证据证明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以,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和误工费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而本案是合同之诉,要求精神损失费不符合规定。
因此,越秀法院判令好又多百货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将货款70.8元退还给原告,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容女士表示不服,她认为法院应该提高这些企业的违法成本,于是决定上诉。南方日报将追踪报道。
延伸
婴儿食品添加增多
多新规出台限制乱添加
南方日报讯 (记者/欧志葵 实习生/吴婧靓)近年来,婴儿食品乱添加现象渐增,不少企业为给产品一个卖贵价的名目,在这类食品中添加多种营养素及其它成分,并大力宣传其所添加物与众不同的功能。对此添加增多现象,国家相关部门十分重视。记者昨天查阅卫生部及相关部门官网,发现近年来我国对婴儿食品的添加发布有多个限制新规,如禁止在婴儿配方食品中添加牛初乳、禁止“添香加料”等等。专家指出,婴幼儿属于特殊体质群体,其对所摄入食物高度敏感,因此我国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原料采取严格的安全性评估制度,列入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标准后方准许使用。
据了解,我国婴儿食品行业不安全事件时有发生,而在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中大多由添加物引发。记者日前走访市场发现,婴儿食品近年来出现添加物增多现象,如不少婴儿奶粉宣称添加DHA、叶黄素、钙、益生菌、牛初乳等等,各类营养素和新成分功能各异,均宣称对婴儿健康发育具有良好作用。然而记者发现,每一次婴儿食品新增加添加物,企业便以“配方升级”名义发起新一轮提价。有业内人士指出,在婴儿食品中添加各种新名目的营养素,其实均是企业的一种营销手段,“其实作用、成分都差不多,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儿食品均合格。”
婴儿食品添加物增多现象,引起部分业内人士的安全隐患担忧,也引起国家关注。近年来,为保障食品安全,卫生部曾多次发布多个新规来限制婴儿食品乱添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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