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的手段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做法得不到有效约束,上市公司对全体股东、对外部投资者的信用难以建立。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持有稀缺的牌照资源,天然带有政府许可的国家信用,历次危机和治理又强化了政府信用背书。金融机构的数量和竞争水平对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影响。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设立需要行政审批。目前,全国只有131家证券公司、116家基金管理公司、149家期货公司。同期美国联邦层面有约4 000个注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90%以上是人数在150人以下的中小型公司。历史上证券业发生过多次行业性危机,涉及乱设证券交易场所、非法发行交易证券、挪用客户保证金、过度加杠杆、无视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发展场外配资等重大风险事件。证券期货经营牌照的稀缺性和国有资产背书的信用特征,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有过度承担风险以获取超额回报的冲动,信用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在混业经营不断扩大、风险传导日益复杂的环境下,资本市场由市场博弈建立的内生信用体系很不完备,不仅十分脆弱,还受到机构、产品持续创新和监管套利的冲击。
法制建构和监管规则对市场信用的建设维护能力严重不足。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市场法制建构的基本路径是以行政许可为基础。一方面,行政许可为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了基本的公信力保证;另一方面,既然市场信用主要因行政许可产生,其持续和灭失也不可避免地取决于监管部门在何种程度上对市场主体的信用采取了持续有效监管。事实上,在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市场活动日益复杂的环境下,由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强制性力量形成的市场信用体系无法满足市场化博弈对商业信用的自然需求。在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突击入股、利益输送、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案件往往呈高发态势,市场操纵已经由交易者的单独操纵向与大股东、上市公司相勾结的合谋操纵发展。这些严重侵害投资者、损害资本市场根基的行为得不到严厉惩处,其根源在于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其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之间,虽互为对手方,但缺少约束失信的市场选择机制和行政司法惩戒机制,包括制度化退市、严厉的行政制裁和对投资者的司法救助等。
在积极信用构建方面,我国《证券法》和监管规章侧重于通过严格的实质审查程序约束行业主体的诚信行为,通过法律和政府的强制力维护资本市场的信用秩序。与英国、美国的形式审查不同,我国的法律体系对证券发行与交易设定了详细的行政审批与监管的程序性规定,由此形成了以行政监管为主导的行业治理模式。此种模式的形成,一方面是由政府主导形成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也有保护我国“年轻”的资本市场以及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合理考量。然而,在实质审查的审批模式下,投资者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与依赖,往往认为政府对发行申请的批准意味着对公开文件的真实性和证券的合格性做出了肯定的结论,将投资风险归责于政府,市场信用被政府信用取代。现今我国资本市场趋向成熟,投资工具更加多元,交易主体日益复杂,行政主导的治理模式固有的监管资源与监管者水平的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助长了大量违法机构及个人的侥幸心理,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行政机关疲于应对频生的行业乱象,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又因加强监管而产生新的行政约束;投资者盲目依赖公权力,在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时易对政府及资本市场产生不信任感。实践证明,我国《证券法》体系下的“行政中心”治理模式已显疲态,行政力量主导的资本市场信用体系亦非当下困境的最优解。国际证监会组织明确指出,基金治理以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关键在于对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制。由行政监管衍生的公权力背书弱化了受托人的信义义务约束,在行政监管力量相对不足的条件下,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功能与作用,建立信义义务自律规范和市场化博弈机制,很好地协调金融市场的效率与安全、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在失信和道德风险管理方面,《刑法》《证券法》《基金法》的矫正机制严重不足。由于金融领域的创新日新月异,相关立法的滞后性更加突出,面对层出不穷的逃避监管的手段,即使事前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也是治标不治本(杨东,2018)。纵观我国金融类立法,其对证券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与刑事规制存在罚刑种类少、违法主体单一、量罚偏轻的问题(陈甦,2014)。相较于内幕交易、集资诈骗等传统违法行为,我国对新型违法违规行为如影子银行、无牌经营、非法商业推介、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等导致的重大风险情形,在行政和刑事层面缺少足够的处罚。比如,对于未按法律规定募集基金份额的行为,仅能依照非法经营罪这一兜底性条款论处。
三、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均不到位,制约资本市场监管效能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金融行业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主要载体为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在两个关系上存在较大问题,一是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二是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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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用户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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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性化网站视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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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功能设计以用户体验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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